随着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为了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居民、企业权益,相关新政策频频出台。共同富裕口号的推出,税法制度的严格推行与规划,将成为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高收入人群普遍存在会赚钱、但风险意识薄弱的情况,从而令自己或企业陷入风险领域而不自知。知法、懂税、做合格的纳税公民,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学会保护个人财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的管理技能,同样成为当下企业家客户的重要任务。
2021年9月11日,IfFP财富管理专业培训中心推出的【“聚焦未来·金融·助企”--税务筹划闭门分享会】首场讲座【高净值人群个税新政及筹划策略】,由资深税务专家贺明老师,为大家带来精彩的闭门分享。虽然当天暴雨,但来自法律、大健康、财富管理、媒体以及实体制造业等领域企业家仍冒雨前来。越是成功的人越爱学习,从他们身上我们再次感受到这一点。以下是我们选取的部分精彩内容。想了解更多解密分享,欢迎报名我们的线下讲座,现场学习、了解。
01
税务的角色
处于高速发展的中国,在前期重视效率的市场背景下取得极大的发展动力,但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公平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比美国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中国仅占8%,而美国占40%!因此,如何公平且高效的征管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共同富裕”口号的提出,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分配工具,在第三次分配中扮演的角色,再次引起强烈关注。
02
综合所得的概念
新个人所得税(简称:新个税)修改后,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并引入年度征收模式,实行按月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迈进,体现与国际税法和惯例接轨的改革方向。
03
完善涉外税收政策
新个税修改了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个人的定义。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从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包括独立交易原则,增加受控外国企业的规定,以及明确税务机关对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可有权进行调整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等避税行为进行反避税。
04
CRS配合机制的全面立法
为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改革,CRS配合机制的全面立法将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包括以立法形式明确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以便于未来进行全方位的税收信息监管,以及各个相关政府机关均有法律义务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信息和账户信息等。
05
受控外国公司制度
“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即如果由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明显偏低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税负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视同该企业对居民个人进行了分配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许多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拥有离岸公司,常见的离岸公司注册地包括香港、新加坡、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
“受控外国公司”的出现,意味着中国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用来投资的传统离岸公司基本都将成为“受控外国企业”。随之而来的将是这些离岸公司被视同以其利润每年对中国居民个人股东进行了分配,并由后者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06
海外家族信托受到影响
海外家族信托的设立,通常会伴随着设立人以零对价赠与的方式将境外资产(比如境外公司股权、不动产、境外投资账户等)装入海外信托。第一,个税法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第二,个税法规定:“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上述两项新规定可能会对海外家族信托行为造成影响,因此未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高净值个人将资产赠与信托的行为是否落入上述两款规定的范围。
进一步预计,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会被纳入调整范围。相应地,如果相关股权架构和安排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则持股架构会被穿透,进而导致非居民个人需要就该间接转让股权行为,在中国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可能会对海外信托设立产生重大影响。
瑞士作为高度发达的法制国家,政府强监管已是常态,在个人税务筹划、法律咨询等家族办公室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经验。9月18日,在中秋佳节来临之际,【“聚焦未来·金融·助企”-- 税务筹划闭门分享会】第二次税务讲座【财税变革下的商业模式创新与顶层架构设计】将继续进行,同时还将举办【醇香中秋·幸福人生红酒品鉴沙龙】,继续为大家带来与企业经营、个人财富规划密切相关的税务筹划问题解析,从主动管理出发,避免财富被动分配,合法、合规守护个人、家庭、企业的财富,共享财富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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